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银河网站

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

作者: 邹颖    发布时间:2020-12-28  访问次数:334

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银行卡算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先进支付手段和消费信贷结算的重要工具,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可是随着银行卡的普及,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一便捷途径,买卖银行卡犯罪、使用虚假身份冒领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已经成了众多犯罪行为的资金源头。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信用卡的案件,三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被判处刑罚。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谭某某(化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每张2000元至300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田某某(化名)、汪某某(化名)、以及张某某(化名)(另案处理)、李某、丁某等人收购他人银行卡累计33张,除5张银行卡不能使用退还以外,将另外28张银行卡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卖给网名为“财务星空“的人(另案处理)。经查实,谭某某共获利约10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化名)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11张,以每张15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谭某某,从中获利,另还帮助被告人谭某某从银行卡上取款获利,被告人周某某共获利9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化名)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3张,要其父亲姚某(化名)在银行办理银行卡2张,将5张银行卡以每张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谭某某。经查实,被告人谭某某给其支付了部分现金。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周某某、姚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退赔了违法所得款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谭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收购他人自愿出售的信用卡构成“非法持有”。因此,不要随意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这些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严重的还涉嫌犯罪,决不能为了贪图私利触犯法律的红线。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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