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安全无小事 安装假冒伪劣防火窗被判刑!-银河网站

​住宅安全无小事 安装假冒伪劣防火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5-27  访问次数:1110

2017年,某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以公司名义与天圣公司(化名)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其中铝合金防火窗的总面积1109.53平方米,综合单价915.97元/平方米,总价1016295.46元。之后,熊某以核实防火窗生产资质为由,拿到某门业有限公司防火窗的型式检验报告,取得天圣公司关于防火窗的资质要求。2018年9月,熊某与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199880.39元(包工不包料)的铝合金窗框加工合同,而未签订防火窗购买合同。10月,熊某找到没有生产防火玻璃资质的合作商某玻璃有限公司帮忙,要求帮忙购进价值49176元的819.6平方米6毫米单片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后加工成中空防火玻璃,再以152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熊某。后来,熊某将某门业有限公司加工的窗框和某玻璃有限公司加工的中空防火玻璃组装成防火窗安装到天圣楼盘1、2、3号楼。

2019年5月,荆州市消防支队对熊某安装在天圣楼盘的防火窗两次抽样送检,经湖北省国监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均达不到1小时耐火要求,属不合格产品。2019年6月,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天圣项目现场检查,确认熊某已安装防火窗共计329樘,面积1037.2244平方米,天圣公司应付防火窗金额共计950066.43元,其中安装费100元/平方米共计103722.44元,管理费50元/平方米共计51861.22元,防火窗实际销售金额共计794482.77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794482.77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熊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已得到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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