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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强制执行不当一回事儿!

发布时间:2020-07-22  访问次数:488

强制执行,是指法院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措施视若无睹,这可不能用“不知者无畏”去辩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果很严重!

在陈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监利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相应义务,陈某遂向监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应履行义务范围内,监利法院首先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但张某未作出任何回应,且逾期未履行任何义务。监利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多种方式查控其财产线索,但未能查到其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联系、上门寻找张某试图了解相关情况,张某始终不予理睬和配合。监利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进一步跟踪追查其财产状况。

直到2019年7月,在申请人陈某的配合下,法院查到张某另一张身份证名下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等账户信息,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张某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及时划拨给了陈某,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行工作中,像以上案例中的被执行人张某的做法,并不少见.当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许多被执行人采取“不理睬、不配合、不履行”的态度,认为不还钱法院也拿他没办法。殊不知,在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的信息会通过最高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送到不动产、车管所、工商总局、各个银行等协执单位,且各协执单位必须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此外,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其采取发布失信人员名单、限制消费令、限制出境、拘留等措施,严重的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会影响其个人社会信用度、征信信誉,限制融资和贷款,对子女升学、报考公务员等也均有影响。被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乘坐高铁、飞机、入住酒店等消费行为均会受限,几乎“寸步难行”。一旦违反,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统计,2020年截止至今,在监利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有189名,法人及其他组织19个,限制高消费234起。

这些强制执行措施,于己、于家人都有一定影响。法律不容忽视,只有人人尊法守法,整个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始终立足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只要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这些强制执行措施自然不会实施;但被执行人如果始终视法律规定如无物,等待他们的也只会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文章出处: 监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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