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还能不能主张误工费?-银河网站

以案说法:交通事故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还能不能主张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0-09-03  访问次数:479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是否还能主张误工费?近日,石首法院民一庭法官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5周岁,保险公司认为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损失。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6日,被告章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胡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原告胡某某倒地受伤。后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被告章某某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覆盖该险种不计免赔险,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胡某某年满6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再赔偿误工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及收入减少为评判标准。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但并没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应从事劳动、创造社会价值、获得劳动报酬。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获取报酬的,其误工费理应得到支持。该案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并获取一定的收入,且确因该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其误工休息、收入减少,故对原告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误工损失七千余元。

法官提醒

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不能劳动造成的损失,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收入减少有关,主要从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考虑,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劳动权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特别是农村地区,年满六十周岁仍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的人比比皆是,其劳动收入是整个家庭的唯一或者部分收入来源,简单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与实际不符。故受害人只要能证明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且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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