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 法律利剑保护绿水青山 一刻不停在挥舞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旨在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以下几种可能会触犯环境保护法律的破坏环境行为,一定要看一看哟!
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
2019年5、6月间,被告人胡某华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组织工人在其位于监利县境内兄弟的责任田内取土挖沙。监利县朱河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被告人胡某华一直未按要求履行,继续组织工人非法取土。经监利县土地勘测规划院测量,被告人胡某华破坏基本农田取土的挖方面积为4213.74平方米;经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胡某华非法取土行为导致4213.7平方米(折合6.23亩)耕地受到损坏,地块种植功能已完全丧失,种植条件已严重毁坏,无法耕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华不服,提出上诉。在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华申请撤回上诉。
非法采砂获利数万元 被判修复生态费用二十多万元
2018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三无”吸砂船老板)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明(“永和27号”船管事)到长江洪山头水域装砂。王某明同意后,13时许,被告人陈某通知被告余某保驾驶“三无”吸砂船并用缆绳将其绑在“永和27号”船上,由“永和27号”船拖至长江洪山头水域。19时许,“三无”吸砂船开始偷采长江江砂并装载至“永和27号”船上。当晚20时30分,两船被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查获。经鉴定,涉案江砂2188.5吨,价值56901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陈某、王某明、余某保在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影响了长江河道的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委托三峡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对三名被告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涉案河砂回填费进行咨询,咨询意见认为,非法采砂的行为影响本河段乃至长江河道的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并会对水环境和水生态造成破坏,但鉴于该案处理及时,制止了各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未造成直接、明显的环境污染、水生生物及栖息地损害,主要损害为河道损害,主要修复内容为在非法采砂河段进行相应回填,经测算,工程费用为275645.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王某明、余某保承担修复长江河道的生态修复费275645.06元,并承担该案专家咨询费用4696.9元。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明、余某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公益诉讼中,被告人陈某、王某明、余某保非法采砂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河道的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陈某、王某明、余某保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涉案河砂变卖款人民币56901元予以没收,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上缴国库。三无吸砂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陈某、王某明、余某保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修复长江河道的责任或支付损害修复费用275645.06元,支付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4696.9元。
判决后,三名被告提出上诉,表示原审认定的环境修复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审判定由被告三人共同承担专家咨询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违法排放污染物 获刑六个月
2017年3月至6月6日,被告人向某某租赁位于荆州市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私房,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未建设防治污染物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开办金属电镀表面处理加工厂,从事利用盐酸、氯化锌等各类化学材料对金属管材进行除锈、抛光等加工生产的经营活动,从中获取经济利益。2017年6月6日,荆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在向某某的加工场所执法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的废水未经治理,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的未经防渗处理的池塘(渗坑)中。执法人员现场对废水进行了取样,并委托荆州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了检测。经检测,厂区总排口外排电镀废水总锌浓度为5.45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14×102mg/l,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63倍、0.425倍。经评估,向某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1821.4元。
2018年7月24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开设电镀加工厂,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私自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限期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人民币21821.4元。
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荆州中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荆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向某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虽缴纳了罚金、生态赔偿款,但对其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上诉人向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荆州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捕鱼6.9斤 无故拒不到庭被判实刑两个月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携带电打鱼设备,独自前往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的江豚保护区陡岸夹水域附近沟渠进行电打鱼,被石首市江豚保护区巡湖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截至被抓获时,徐某共打得各种鱼类6.9斤。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审理时,徐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经派出所民警协助,徐某才到庭参加庭审,因徐某无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由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徐某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宽处理,遂作出拘役二个月判决。
滥伐林木被起诉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海、王某平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松滋市洈水镇花园洲村非法砍伐湿地松共计2666株,活立木蓄积329.9158立方米。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序进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滥伐林木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切不可超范围乱砍乱伐。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用法律利剑保护绿水青山,一起陪地球更久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