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友”出狱后合伙销售假烟,再次获刑!-银河网站

“狱友”出狱后合伙销售假烟,再次获刑!

发布时间:2021-07-12  访问次数:365

江某、熊某以及苏某(另案处理)在江北监狱服刑期间,相互认识。2020年8月至11月,江某为牟利,在荆州城区多次向熊某以及某烟酒店的经营者胡某(另案处理)销售利群、黄鹤楼、芙蓉王、牡丹等品牌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22.1万元,获利5000元。其中,江某向熊某销售伪劣卷烟10万余元,向胡某销售伪劣卷烟12.1万元。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熊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被告人江某违法所得5000元、熊某违法所得50000元(公安机关已扣押5500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法律释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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