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网线超过1600万元 8人获刑
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8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网线,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600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在武汉市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在淘宝网上注册网店,主要从事网络布线的网线产品销售。2015年3月,被告人王某1与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的被告人邱某某、冷某某(销售经理)等人协商,由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网线,被告人邱某某、冷某某等人负责订货、生产、发货等,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等人负责订货、销售,分工明确,各负其责。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1、王某3、王某4又在广州成立了一家公司,同时分工,由王某1、王某2、周某、宁某某负责武汉公司假冒网线的销售,王某3、王某4等人负责广州公司假冒网线的销售。至案发,王某1等人在武汉先后注册5个淘宝店,在广州注册4个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网线。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按被告人王某1的要求,在未获得商标注册许可及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共生产并向王某1等人销售各类假冒网线超过5万卷,价值超过16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周某、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6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6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单位犯罪;被告人邱某某、冷某某是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周某、宁某某与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事前通谋,分工协作,构成共同犯罪。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8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5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邱某某、冷某某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1等8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130万元不等;判决被告单位广州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罚金160万元。
法官提醒: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违背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许可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知假售假,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