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人民调解 司法确认 化解多年矛盾纠纷-银河网站

洪湖法院:人民调解 司法确认 化解多年矛盾纠纷

作者: 杨岭    发布时间:2020-10-16  访问次数:255

近日,洪湖法院通过引入人民调解,促成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17年10月,曾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朱某某、卢某1)下乡工作途中,与卢某2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彭某某)相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曾某某、卢某1、卢某2、彭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洪湖市交警部门作出了曾某某、卢某2负同等责任的责任认定。双方经过协商,对受害人朱某某的死亡赔偿问题得到了解决,同时通过调解和诉讼,卢某2对其他受害人以及对曾某某的赔偿义务也得到了法院判决书的确认。但因为曾某某对卢某1和彭某某的赔偿义务在上述调解和诉讼中均未提及,三方当事人多次协调未果,因而发生争议。

洪湖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考虑该案责任划分清楚、当事人诉累较重对立情绪较大等因素,立案庭在征得三方当事人同意后,将该纠纷交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为提高沟通质量和调解效率,洪湖市交通调解委员会主任钟同富、原新堤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主任姚宏盛组织三方当事人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进行现场沟通。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两名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依法调解、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警部门责任划定清晰,当事人对此责任没有异议的基础上,对于三方分歧较大的赔偿数额,通过宣传法律、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积极促成三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基础上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三方当事人通过线上途径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审查后,洪湖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告知纠纷双方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洪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这起持续将近三年的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人民调解 司法确认”工作模式,一方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接地气、高效率的优点,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另一方面对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由法院审查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通过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赋予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从根源上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法律保障问题,为人民群众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矛盾消除了后顾之忧,也降低了诉讼成本,减少了讼累。

下一步,洪湖法院将继续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努力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 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强化司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形成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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