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销售假药被判刑 牟利不成反入狱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近年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保障民生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沙市区人民法院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公布一起涉及销售假药的案例,警示消费者防范假药骗局、依法维权,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保驾护航。
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徐某某租赁某小区做为窝点,安装网络电话,通过“某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聘樊某某、游某某等人,对招聘人员进行培训,假冒“中国国际糖尿病研治中心”医生向社会公众采取电话销售的方式销售假药“利康·活胰胶囊”。被告人陈某某在租赁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三湾路附近仓库,将从武汉购买的假药贴标、包装并安排沙市区某快递公司给客户发送。徐某某负责招聘人员的管理、赠送客户假药的配发、销售假药数据传输、假药流转等事务。樊某某负责假药配送。经鉴定,2013年4月至2013年10月,上诉被告人销售金额为2053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销售假药,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法官说法:
面对严重的涉假药、劣药犯罪现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相关条文作出了修改。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后,同步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更好的衔接。二是提高药品使用单位人员用药的审慎义务。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强化了药品使用单位人员的注意义务。此次修改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做出调整后,同步调整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以便于行刑衔接,从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人民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每位公民的身体健康,沙市区人民法院将为有力打击各类犯罪提供坚实执行保障,在打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道路上为公民筑起一道安全保障防护墙。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假冒伪劣产品无处不在,作为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到正规医院和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