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5万元。
案情回顾
2013年1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化名)受从事假冒白酒包装印制业务的张某(化名)(另案处理)邀约,先后租用五间仓库,陆续雇请三十余名工人,通过汪某(化名)(已判刑)运来的纸板、印有“白云边”酒商标标识的彩色面纸等制假原材料,制造假冒“白云边”12年、15年、20年陈酿等多个品种酒盒以及假冒“白云边”系列酒外箱。被告人李某某按制假数量给工人支付报酬,所生产的假冒“白云边”酒盒、外箱由汪某运走后销售给吴某(已判刑)等人。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5万元。
2017年6月12日,办案民警在仓库当场抓获正在制假的汪某等五人,查获并扣押假冒“白云边”各类包装材料77万余个、用于运输的作案车辆1台,用于制假的过胶机2台、激光打码机1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社会诚信底线,提高尊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制假售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