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银河网站

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作者: 刘佳    发布时间:2020-12-31  访问次数:518

车辆未按期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吗?近日,石首法院法官朱文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肇事车辆逾期未年检,被保险公司拒赔。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15日,被告张某驾车在南岳山路与原告熊某某相撞,原告熊某某受伤。后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熊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张某所驾的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覆盖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特别约定,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逾期未年审状态,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进行了年检且检验合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过期未年审的状态,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按期限进行年检,未按期年检,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即机动车未年检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该案中张某驾车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减速避让,是构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熊某某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是构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肇事车辆是否按期年检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免除保险责任。另外,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保险公司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纳入商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则该公司对其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赔,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熊某某损失共计二十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

车辆投保的初衷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基于保险合同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责任,从而减轻肇事方的经济压力,更好地解决纠纷。如保险公司简单以合同约定肇事车辆未年检属于免责情形而不承担责任,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及时按期年检,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及纠纷。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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