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一部手机 获刑两年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7日,郑某在荆州市荆州区外环道,采取尾随、捂嘴等暴力手段抢劫胡某手中的一部苹果7plus手机,被害人反抗并呼救,在此过程中,两名群众及时制止,郑某未能抢得财物。随后郑某逃离现场,因行迹可疑被巡逻的公安民警盘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50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抢劫罪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严重的危害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有序发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抢劫罪历来是暴力犯罪打击的重点之一。
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该案中,郑某虽然抢劫数额不大,但构成抢劫罪无疑,理应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