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判决“老赖”作出逮捕决定-银河网站

荆州区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判决“老赖”作出逮捕决定

作者: 王媛    发布时间:2018-04-27  访问次数:773

近日,荆州区法院以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逮捕决定,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张某系某单位职工,原居住在某商场,1994年因商场改制,张某被安排在单位另外一处门面房居住。2010年,该单位决定将门面房整体转让后用于安置职工,告知张某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张某既不购买也不腾退,而后于同年6月单位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之后,单位为张某购买了一套住房,通知其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但张某坚持不腾退门面房。

2013年7月,该单位将张某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张某返还门面房。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在强制执行阶段,张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2018年1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提起公诉。审理中,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张某固执己见、无视法律,荆州区法院遂依法决定对其逮捕。

法官点评:

诚信乃立足之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仅是一种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时甚至会触犯刑法。刑法设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逃避执行的“老赖”、破解执行难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维护法治权威,维护司法公信,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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