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多地入户盗窃 梁上君子锒铛入狱-银河网站

多次多地入户盗窃 梁上君子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20-09-18  访问次数:304

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先后在荆州市、京山市、孝感市,入户盗窃作案3起。2017年,被告人苏某某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盗走保险柜一个,内有黄金项链、镶钻铂金戒指、黄金戒指等物品。2018年3月,苏某某又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湖北省京山市被害人谢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人民2000元、钻戒等物品。2018年6月,被告人苏某某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岳某某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黄金首饰等物品。所有涉案财物已被挥霍。被告人苏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2020年5月2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前科、多次盗窃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苏某某退赔违法所得3800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入户盗窃,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本案中,苏某某多次入户行窃,盗取他人财物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盗窃案件大多由于存在防范漏洞才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造成其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针对入户盗窃案件手段隐蔽、夜间作案等特点, 在此提醒相关单位和群众,要加强住宅区技防、人防和财产保管措施,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防范和打击的能力,有效避免入户盗窃案件的发生。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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