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法院齐心协力 异地扣车终获成功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协助下,成功地在八步区扣押一辆奥迪汽车,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3日,被告黄某与原告荆州某车辆销售公司签订《汽车消费综合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黄某向原告购买车辆,在支付部分首付款后,剩余购车款由黄某以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的方式支付,原告向银行存入保证金为被告黄某提供担保。
黄某在银行成功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后,提走车辆,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和上牌手续。但黄某提取车辆后未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款,也未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原告指定的停车地点。在无法联系到车辆及黄某本人的情况下,银行扣划了原告提供的保证金账户中的担保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向法院起诉被告黄某,追偿代为偿还的汽车消费贷款399500元。原告胜诉后,被告黄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反而将抵押车辆私下质押给案外人曹某抵偿债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经过多方查找和追踪,执行干警发现抵押车辆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某小区,承办法官迅速反应,立即安排两名执行干警奔赴当地。考虑到跨区域执行难度较大,为避免出现暴力抗拒执行和突发安全性事件,两名干警随即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寻求执行协助。
接到协助执行请求后,八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迅速部署,立即配备四名执行干警和两部警用车辆配合行动,很快就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了案外人曹某和抵押车辆。沙市区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向案外人曹某送达了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并详细讲解了接受抵押车辆以物抵债的风险。通过释法析理,曹某最终同意将抵押车辆交付法院扣押,法院依法将扣押车辆交由申请执行人保管。下一步,该院将依法对扣押车辆进行评估和司法拍卖。
近年来,沙市区人民法院与其他兄弟法院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共享资源,多次配合完成了异地执行工作,布下执行“天网”,让“老赖”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