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销售成品油,非法经营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06年,被告人张三(化名)与他人合伙成立某燃料油厂。2007年,张三担任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后因合伙人变化,张三于2009年对该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期间,张三在某燃料油厂安装了加油机、加油泵以及地上、地下储油罐等设备。2015年至2016年,张三明知其经营的某燃料油厂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及《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仍多次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荆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州销售分公司等处购买汽油、柴油后,向当阳市、公安县加油站等47家单位予以销售。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指控张三犯非法经营罪,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对被告人张三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评估,被告人张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已缴纳)。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案中,张三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等相关行政许可证,进行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业务,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汽油、柴油属于燃点较低,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极易造成火灾、爆炸等事故,非法经营不仅会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及经营者,自觉到正规的加油站、加气站点购买燃油、燃气,严禁非法加油、加气行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