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缺失面临败诉 法院调解维护民企权益-银河网站

证据缺失面临败诉 法院调解维护民企权益

发布时间:2021-03-25  访问次数:392

3月19日,在荆州区法院法官刘钢的主持下,原告湖北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龙、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

原告湖北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是荆州区一家从事中华鲟养殖的民营企业。2018年,该公司因辖区项目建设被纳入拆迁范围,该公司将生产基地的中华鲟及其鱼苗紧急出售给黑龙江商户刘某龙和刘某,因双方交往三十多年,在交易时只是简单地过磅称重后由被告方在货物单上签字,未办理正规的财务结算手续。2018年4月24日,该公司经过核算认为二被告应付货款金额为738130元,但刘某龙和刘某对此有异议。后来,该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刘钢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从证据规则上进行辩论,对货款数额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钢考虑到原被告生意来往多年、关系不错,有一定的调解基础,同时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利益,坚持用心用力调解。

“你们在经营活动中缺乏法律意识,重情谊轻规则,导致现在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我建议你们……”庭审后刘钢采取“背靠背”方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希望原告在今后的经营中增强法律意识规避风险,同时积极引导被告以诚信为本清偿债务。在几番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和沟通协调后,终于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中华鲟及其鱼苗货款50万元。

至此,一起因证据缺失可能导致败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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