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茶叶因标签瑕疵 经营者是否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银河网站

一包茶叶因标签瑕疵 经营者是否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9-25  访问次数:321

原告李四(化名)在被告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荆州店购买了由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峰毛尖1袋(价值18.5元),商品条码:6920268558904,产品标准:gb/t14456.1-2008,等级:特级,生产日期:2017年9月18日,保质期:十八个月。原告认为该产品存在虚假标注质量等级的违法情形,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退还原告所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款以及货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和诉讼费用。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四向被告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荆州店购买了五峰毛尖一袋,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和合同约束。涉案茶叶包装上标注“产品标准:gb/t14456.1-2008”、“等级:特级”,而gb/t14456.1-2008并无等级划分,因此会使消费者在购买涉案茶叶时误以为涉案茶叶达到国家标准gb/t14456.1-2008特级等级。该标签虽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误导,但李四多次购买涉案产品及存在类似标签瑕疵的产品并多次提起诉讼,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的标注并未对李四造成误导,更未构成欺诈,该标签也并未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标签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涉案商品标签存在瑕疵,原告提出退回货款的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但应在被告返还货款同时将商品退还给被告。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被告退还原告商品价款18.5元;原告退还所购茶叶给被告;驳回原告李四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醒

消费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主体,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在食品安全法中已经明确对知假买假主张十倍赔偿的予以支持。但是在该案中,李四多次购买涉案产品及存在类似标签瑕疵的产品并多次提起诉讼,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的标注并未对其造成误导,更未构成欺诈,该标签也并未影响食品安全,属于标签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此提醒广大销售者,进购商品需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商品的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增强识假辨假能力,选择正规厂家,避免购买假货;当遭遇假货、劣货时,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去刻意钻法律空子,抓住商品细微瑕疵,借此获取高额赔偿。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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