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一站式”诉讼服务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松滋某生物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饲料公司)于2017年与松滋某燃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签订了《用气合同》,就企业用气费用计算方式及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饲料公司需采用先付款后用气的方式向对方支付相关费用,但由于气价市场波动较大,双方在价格及计价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双方沟通未果,2021年7月,饲料公司将燃气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双方企业的合作历史及经营情况,发现饲料公司是松滋市一家用气大户,且双方都是企业,若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进而停止合作,不仅燃气公司失去一个客户,同时也会影响饲料公司的生产。承办法官在对该案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后,认为调解是解决矛盾、维护双方利益的最好办法,建议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调解过程中,双方在燃气消费优惠折扣上存在80余万元的争议。承办法官综合双方诉求,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并提出多种银河网站的解决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于2021年9月重新签订了合作合同,饲料公司也向松滋市法院撤回起诉,该案圆满了结。
典型意义:把诉前调解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是一站式多元解纷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诉源治理力度,强化对涉诉企业的诉讼引导、诉前调解等职能,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促进涉企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帮助企业减少诉讼成本。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2年4月,被告吴某向原告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一批电脑设备,并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之前将所有货物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按被告要求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当场签收并承诺5天内付清所有款项。但此后被告一直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湖北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3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收到起诉材料后,当日立案受理并移交速裁团队进行审理,速裁团队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为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有效运行,提升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速裁团队,积极推进简案快审,为案件审理“提档加速”。本案系洪湖市人民法院推行简案快审的典型案例,洪湖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速裁作用,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2天,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减轻了原告企业的诉累。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原告为某化工公司,长期为被告湖南某公司供应甲醛。2021年4月21日,经原告发函与被告对账确认,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甲醛货款95390元。被告同时在《企业询证函》上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前述货款。被告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此委托律师发函催收,也一直未果,为此诉至江陵县法院。江陵县法院立案后,经审查该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较为简单,便主动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得知被告未及时付款原因在于被告公司因疫情后财务人员更换导致,江陵县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款。到期后被告公司主动支付了全部货款,原告向江陵县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音视频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便捷、诉讼成本低等特点,是民商事纠纷化解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江陵县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快速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为某化工企业的经营发展排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也是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调解促进债务履行,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一个缩影。
典型案例四
基本案情:2021年5月,湖北某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田间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由湖北某建筑公司承建监利市某镇农田虾稻基地道路改造项目,并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湖北某建筑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建设。某农业公司于2021年8月6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资料确认湖北某建筑公司已按案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工程。同年10月,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核定工程价款为人民币57万余元,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经催讨无果后,湖北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监利市法院起诉,请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监利市法院立案后于当日移送至业务庭,承办人迅速联系原、被告双方,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且湖北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疫情影响无法线下开庭后,又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双方沟通。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调解,仅用10天就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纠纷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备要素之一,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多种法律关系糅杂,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监利市法院通过开启涉企绿色通道,当天移送业务庭,承办人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及时保护了湖北某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五
基本案情:2019年3月7日,荆州某装饰设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荆州市某二手车场小型轿车展厅装修改造格栅吊顶部分工程,后张某也承包其中部分工程,张某聘请的劳务人员黄某在做工时,因脚手架翻倒而受伤。因黄某住所地在武汉市新洲区,该案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武汉市新洲区法院审理,该院判决荆州某装饰设计公司与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荆州某装饰设计公司根据“追偿权”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李某的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荆州某装饰设计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根据该约定,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裁定对荆州某装饰设计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后荆州某装饰设计公司上诉至荆州中院,荆州中院根据“追偿权”的相关规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
典型意义: 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反映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不够透彻。但从根本上说,该案例反映出一审法院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执行不到位,没有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增加了涉企当事人的诉累。荆州中院二审纠正了一审的错误裁判,并向涉企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取得了当事人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