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债,一男子获刑三年!-银河网站

非法讨债,一男子获刑三年!

作者: 郭晶晶    发布时间:2021-07-01  访问次数:385

案情简介

苏某和曾某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至2014年6月,苏某以妻子的名义借给曾某某的儿子曾某300万元。2015年上半年,苏某因急需用钱,要求曾某某、曾某还款100万元未果。

2015年8月17日,曾某某和妻子游某某应苏某的要求到其暂住的某镇花园农庄401房商谈还款事宜。苏某让游某某先离开,然后声称自己目前经济很困难,要求曾某某在三天之内一定要偿还20万元,曾某某表示同意。当晚,苏某安排曾某某与蔡某(受苏某邀请)住在401房,由蔡某看着曾某某。

次日上午,苏某等人到曾某某家中吃饭,继续商谈还款事宜,苏某为还款金额打了曾某某一巴掌,并拿走曾某某手机看信息。苏某让蔡某喊人来帮忙,确保曾某某不能离开他们的视线。随后,蔡某喊来两人,三人轮流盯着曾某某。

第三天,苏某、蔡某等人带着曾某某首先来到沙市区房产交易中心,让其明白苏某确需用钱并办理抵押贷款的实情,然后又到某酒店找律师咨询财产保全和房屋抵押事宜。

之后,他们回到曾某某家中继续商谈还款事宜,蔡某等三人也继续轮流盯着曾某某不让其离开视线。2015年8月20日5时许,曾某某迫于苏某讨债压力,自行从三楼窗口坠落一楼造成多处骨折。事发后,苏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曾某某医疗费用3万元。2021年3月,检察机关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纠集他人采取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讨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苏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且被告人苏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释明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讨债本是合理合法的事,但该案中的苏某作为债权人却用错误的方法,不仅没要到钱,反而还因此获刑,实为得不偿失。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因讨债引发的各种矛盾冲突也愈演愈烈,讨债行为过激甚至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因此,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作为债务人,理应守法当先、诚信为本,避免悲剧发生。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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