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银河网站

三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刑!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1-01-26  访问次数:316

2020年7月,小胡在一款名为“蝙蝠”的网络即时聊天软件上认识了一名自称为“周朝先”(身份不详)的男子,并了解了“络漫宝”智能漫游通信工具的使用说明。次日小胡与小林共同出资人民币15000元开车到浙江台州找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了50台“络漫宝”。小胡与小林明知“周朝先”利用“络漫宝”智能漫游通信工具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然于2020年8月某小区开始运行维护“络漫宝”,为“周朝先”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2020年8月,小许加入该团伙,该团伙为避免侦查,连续两次转移作案工具继续运行维护。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胡、小林、小许通过运行维护“络漫宝”并以每台“络漫宝”工作8小时1400元的价格出租给上游诈骗集团用以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共获利人民币35240元,其中小许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获利金额为16800元。经由小胡、小林、小许维护的“络漫宝”拨打出去的诈骗电话导致9人被网络诈骗人民币总计145049.49元。小林已退缴违法所得8312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胡、小林、小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小胡、小林、小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林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胡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小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小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35240元,按各被告人参与犯罪期间该团伙的获利金额予以共同追缴,上缴国库。其中对小胡、小林以全部违法所得35240元共同追缴(已追缴小林8312元);对小许以全部违法所得中的16800元共同追缴;扣押在案的“络漫宝”等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官提醒

网络的发展带给了我们无限便利,但由此滋生的网络犯罪现象也随处可见,该案中,三被告人明知“周朝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但不予阻止,反而为其提供帮助,对网络秩序与网络安全造成威胁,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现今已覆盖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享受网络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更不要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致使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否则会步入犯罪的深渊。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