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法院:达成执行和解事未了 申请恢复执行终执结
作者: 杨岭 发布时间:2020-09-30 访问次数:387
“关于申请执行人圣某(化名)和被请执行人余某(化名)劳务受害纠纷一案,现由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我八万元整,下欠二万五千元我自愿放弃,同意法院将该案作结案处理。”近日,申请执行人圣某在洪湖法院执行局写下一纸申请后,顺利拿到了拖欠五年的赔偿款。
2015年5月,圣某受余某雇佣,在某公司院内用保暖材料包装锅炉管道,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倒塌,圣某摔倒受伤,经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余某为圣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对剩下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则拒绝支付。
2017年,圣某将余某诉至洪湖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后,依法判决余某赔偿圣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35151.43元。因付某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建议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2019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余某仅支付了圣某三万元后,其他余款未能按期给付。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圣某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又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以“被执行人履行一点,申请执行人让步一点”的方式化解当前困境,并向被执行人余某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被执行人余某一次性支付八万元现金给申请执行人圣某,余款申请执行人圣某自愿放弃,该案顺利执结。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