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拒养患病幼儿 法官调解维护孩子权益-银河网站

夫妻离婚拒养患病幼儿 法官调解维护孩子权益

发布时间:2021-03-25  访问次数:453

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双方当事人都想获得子女抚养权。然而,近日,石首法院绣林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却都不愿抚养患病的幼儿甚至差点大打出手,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和解结案。

该案原告胡某与被告邓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患有肢体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双方感情破裂后,原告胡某起诉至石首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邓某答辩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原告胡某几年里对婚生子不闻不问,要求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原告胡某则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小孩。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闭庭后原告胡某及其律师准备离开,却被邓某的父亲和十几名家属拦住,家属们情绪激动,要求原告胡某必须将婚生子带走抚养。当事双方在法庭大厅大吵大闹,为避免矛盾升级,引发肢体冲突,石首法院增派7名法警维持现场秩序。同时,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不断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待双方冷静后,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被告邓某的父亲说原告胡某几年来对小孩不闻不问,自家已经照顾孩子好几年了,现在应该由原告胡某照顾。原告胡某则说从小孩出生起就一直是自己在照顾,被告有家庭暴力,坐月子时都对其拳脚相加,自己是迫于无奈才于2019年外出务工。双方各执一词,寸步不让,都表示要让对方抚养小孩。

承办法官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原则,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解,向双方释明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离婚而相互推脱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触犯法律,引导双方多为小孩考虑,承担起作为父母的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邓某抚养,2021年至2031年原告胡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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