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2月,被告张某驾驶轿车,途经江陵某小区门口,遇原告胡某(11岁)骑自行车横穿马路,两车发生擦碰,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胡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胡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经住院治疗一月后出院。
该案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植发费用。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损失金额的认定和赔偿责任的认定。法庭经调查取证,在损失金额的认定上,对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交的医疗收费票据予以认定;对住院伙食费参照荆州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住院天数予以认定;对后续检查费、植发费用,因原告未提交明确的费用依据,依法不予认定,原告可待鉴定后或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营养费虽无医嘱,但原告系未成年人,应加强必要的营养,酌情支持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住院天数和医嘱休息天数后予以认定;原告未定残,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情况予以认定;财产损失因无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受伤耽误课程需另行进行补课培训,该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且系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提交补课培训的正式发票,故参照属地实际,酌情予以认定。
在赔偿责任的认定上,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因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该案中,原告的各项损失(不含补课费)均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应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关于原告的补课费,因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应由被告张某按本次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该案中,江陵法院法官通过仔细的调查、耐心的沟通,理清了双方在损失金额和赔偿责任的认定上的法律关系,并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充分考虑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庭审判,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获得了原被告双方的理解和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