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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法院:全民禁毒 健康生活 向毒品说不!

作者: 吴婷婷    发布时间:2021-07-01  访问次数:318

在“6.26”国际禁毒日,江陵法院发布几起涉毒典型案例,倡导全民禁毒健康生活,向毒品说不,敲响禁毒警钟。

案例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判刑!

2020年4月某日上午,江陵县某镇综治人员在巡逻检查时,发现位于该镇某村村民院落内种有疑似“罂粟”的植物,经查系被告人已满72岁村民张三(化名)种植。经鉴定,该植物为毒品鸦片原植物。经公安机关清点,被告人张三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1637株,现已全部铲除。

江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江陵县社区矫正局评估,认为被告人张三社会危险性较低,对所居村(居)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三犯罪时已年满72周岁,系老年人犯,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三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贩卖毒品  判刑!

被告人李四(化名)购买毒品后在江陵县范围内贩卖毒品2次,收取毒资650元,其中,有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350元的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由盐酸麻黄素合成,又称去氧麻黄素)。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李四贩卖给王五(化名)价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20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400元。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四通过赵六(化名)贩卖给戊七(化名)价值1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50元的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四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四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四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四存在以贩养吸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李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对被告人李四违法所得的6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三:容留他人吸毒 判刑!

2020年末,被告人刘一(化名)在其租住的位于江陵县某镇家中容留5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混合物一次。

江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刘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危害极其巨大,一旦惹上毒品,形成毒瘾,就会危害身体健康,甚至造成传播疾病的后果,不仅毁灭了自己,祸及家庭,还造成犯罪,危害社会。江陵法院将典型案例通过不同平台发布,旨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全面掀起全民识毒防毒拒毒热潮,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文章出处: 江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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