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维民权-银河网站

土地买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维民权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1-09-08  访问次数:556

“我们的案子今天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真是感谢法官的公正审判和不懈调解!”8月30日上午,原告李某、范某从荆州区法院调解室领取被告张某、龚某返还的5万元“宅基地”买卖余款后,表达了对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感激之心。

2008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一份《宅基地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土地总面积为704余平方米,转让价款为15万元。同年12月6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土地转让款。

2019年11月,某村委会协同铁路部门拟在铁路南面50米范围内修建绿化工程,从而清理了原告在该土地上种植的树苗。原告找到村委会,方知该土地并非宅基地。之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5万元土地转让款及利息,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今年1月,原告向荆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审判庭庭长杜振虎在审理该案时,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详细了解案件始末,庭前、庭中、庭后坚持调解,经过反复协商,终于促成双方于5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向原告返还部分土地转让款,并且承诺余款于8月31日前返还给原告。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使用,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且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所以在买卖、转让宅基地时应该慎重,避免因宅基地买卖、转让引起纠纷。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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