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的财物归属应该是谁?失主找上门来到底该不该还?如若不还是否触犯法律?且看法官以案释法,为您解惑。
某金店员工张三(化名)上班期间,手上的铂金钻戒不慎滑落,掉在黄金店内地板上。经过查看监控发现,铂金戒指从张三手上滑落,掉在地上之后被一女子李四(化名)拾走。张三报警后,经警方调查确定李四便是拾走铂金钻戒的女子,在警方的调查中李四也承认确实在该黄金店内拾得一枚铂金钻戒,但拒绝返还。民警协商未果,建议张三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张三认为李四在黄金店内拾得钻戒,应当及时告知黄金店工作人员,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李四在张三和民警多次要求其返还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其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意图。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李四接到法院传票时,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便同意调解,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李四将捡到的戒指归还张三,张三撤诉。
法官提醒
对于遗失物的相关问题,《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捡到东西后,如果失主要求其归还物品,拾得遗失物的行为人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归还给失主,这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如果行为人拒绝交付的,涉及的数额比较巨大则很可能构成侵占罪,触犯《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