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约定协议就无效?且看法院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1-12-02 访问次数:460
今年5月,江陵法院依法审结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李某股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张、李夫妇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8年,余某、张某与第三人赵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汽修公司,三人分别持股30%、40%、30%,法人代表为余某。2020年,经三股东协商,由余某将其持有的30%股份作价15万元转让给张某,另有余某垫付的公司房租、工资款共计8万元,转让时由张某一并支付,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年,张某向余某支付8万元,李某(张某妻子)向余某出具欠据一份,其中载明“某某(公司名)股权转让15 8=23万元,付余某8万元,余15万元……”,付款同时余某出具收条一份。之后,余某妻子多次找张某夫妇要求付款,二人每次均承诺付款但始终未付,余某亦没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由此成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对股权转让的事实陈诉一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
文章出处: 江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