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力赡养纠纷化解 判决之外彰显司法温度
常言道:百善孝为先。原告谢某某瘫痪在床,仅靠年迈的哥哥接济,妻子与儿子却置之不理。谢某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妻儿诉上公堂。
为了加强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松滋市法院杨林市法庭邀请10余名人大代表走进法庭,旁听这起赡养纠纷案件的庭审。
妻子胡某某举证证明与谢某某于2001年就已登记离婚,胡某某没有扶养义务,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胡某某的起诉。庭审后,审判长黄勇、审判员王元冒着酷暑实地走访,了解案情。
经查,谢某某与胡某某于1994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谢某甲,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1年8月14日登记离婚,儿子谢某甲由妻子直接抚养,妻子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儿子谢某甲由外祖母带养。原告谢某某常年在外务工,从未与儿子建立联系,未尽任何抚养义务。谢某甲从小性格孤僻,自卑自闭,初中毕业后就读职业学校,中途辍学。成年后整天在家闭门不出,也不参加劳动生产。经村委会及同村居民证实其患有较严重的精神疾病,拒不配合就医治疗或心理疏导。2020年胡某某患宫颈恶性肿瘤经过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现仍在术后化疗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妻胡某某与原告已于2001年登记离婚,胡某某没有扶养原告义务。儿子谢某甲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与原告谢某某的父子关系,更不能以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谢某甲虽已成年,但仍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应当被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加之其母亲身患重病,家境困难,实无扶养原告的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但不排除被告谢某甲具有赡养能力后仍然对原告谢某某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虽然依法判决,但谢某某的养老问题,仍是承办法官心中的一块大石。审判长黄勇多方奔走,通过与纸厂河、杨林市政府多方沟通协调,最终将老人妥善安排在了福利院,并为老人申请了残保等生活保障资金,老人的生活问题得到解决。
审判不仅是审理案件,而是要以定分止争为原则,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该案件不仅让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充分监督,以“看得见”的法治形式,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而且最终为困难老人解决了生活问题,于判决之外彰显了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