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食品标签不真实 买家告上法庭获赔偿-银河网站

厂家食品标签不真实 买家告上法庭获赔偿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0-09-11  访问次数:363

王某因生活需要,在某平台开设的企业店铺“某食品专营店”网店购买210盒“××牌”农家腊肠,单价176.22元/盒,应支付金额37006.2元,实际折后支付金额29604.6元,产品标签标注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单位某食品厂,生产日期2019年5月15日,食品营养成分表数据标注每100克能量值脂肪含量15.3克。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王某将所购批次产品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脂肪的检测报告实测值为27.4克/100克,某食品厂所生产销售的农家腊肠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脂肪含量为克15.3克/100克,与检验结果实测数据不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为此,原告王某将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某食品厂诉至荆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9604.96元,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296049.6元,并由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行赔付。

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王某于2020年5月10日前将现有的案涉腊肠(至今已过保质期)退回被告某食品厂,为此办理的物流货运手续运费由被告某食品厂负担;被告某食品厂表示自愿一次性向原告王某支付54000元;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该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由被告某食品厂负担。

法官提醒

如今,网购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之一。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亿。然而,网购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知假售假、价格欺诈、安全隐患、标签漏洞等问题,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案中,腊肠实际脂肪含量远高于标签上的脂肪含量,容易误导消费者过多摄入脂肪,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购物虽方便,但也需谨慎,当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厂家及电商平台也要发挥自律监管的职责,自觉地尊重和保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营造一种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电子商务市场生态环境,以期与消费者达成共赢。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第3.1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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