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考试,因替考四人被判刑!-银河网站

一次考试,因替考四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23  访问次数:658

案情简介

     5月15日,2021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某技师学院南校区举行。5月16日上午10时许,杨某在该考点4号考场11号座位,代替王某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


     无独有偶,16日下午,在进行科目四考试时,另一考场的章某同样因为替考“落网”。


      经查,2020年年底,王某请托杨某代替其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杨某同意后并收下王某先行支付的人民币25000元。而刘某与章某之间的“交易”则发生在今年3月,刘某让章某代替其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支付给章某人民币3万元好处费。


     荆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王某、章某、刘某犯代替考试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刘某自动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章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杨某、章某、王某、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至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对杨某、章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代替考试罪是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替考者,且定罪量刑都相同。这意味着,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无论是代考人,还是被代考人,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每一场考试的背后,都是公平与诚信的彰显,考生莫起歪念,“枪手”莫抱侥幸,主管部门更应加强监管,共同营造诚信应考的社会风气。

文章出处: 荆州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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