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认为别人偷东西而将人打伤 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一男子怀疑有人偷自家的牛,持钢管将“偷牛者”打伤,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罪案,打人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肖某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肖某驾车至洪湖市峰口镇自己养牛的牛棚检查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在牛棚旁,误认为周某某是偷牛者,便从车上拿了一根钢管追打周某某致其受伤。现场群众报警,肖某向到达现场的警察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被警察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司法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肖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9万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有偷牛行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持凶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认定自首。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辩护人关于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误认为被害人有偷牛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证据证实案发时被告人肖某主观推测,误认为被害人有偷牛行为,进而持凶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被告人肖某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伤,达到犯罪的程度,应负刑事责任,不能以此作为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借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