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被两辆车撞倒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银河网站

先后被两辆车撞倒 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1-01-20  访问次数:492

两辆车先后撞到了同一个人,交警认定两起事故肇事车辆均负全责,两辆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石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9年11月29日,行人苏某被被告谭某某驾车撞倒受伤,三分钟后,又被对向而来的被告王某某驾车碾压腿部。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谭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分别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苏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鉴定,原告苏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从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可看出,原告苏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的损害结果,是由被告谭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的过错行为结合造成,即被告谭某某将原告苏某撞倒后三分钟左右,被告王某某从原告苏某腿部碾压,二被告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多因一果”,即无意识联络的数人的侵害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此种情况下,被告谭某某及被告王某某的行为责任承担,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所占原因力比例计算。原告苏某在石首市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及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后经鉴定意见苏某脑外伤所致器质性人格障碍及轻度认知障碍,伤残程度为十级。

结合出院诊断及鉴定意见,参照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情况分析,石首法院认为仅原告的腿部伤情与被告王某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脑外伤所致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应当由谭某某承担,其他的赔偿项目,石首法院根据谭某某及王某某对原告苏某的损失过错和原因力大小酌定由谭某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40%的责任。

最后,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苏某损失共计十七万余元,被告王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苏某损失三万余元。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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