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启动生态修复-银河网站

荆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启动生态修复

作者: 张世君    发布时间:2022-06-10  访问次数: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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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上午,长江沙市段,620万尾鱼苗被投入江水中,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现场。

据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需要,为保障公共利益、提高确定责任主体的精准性、强化救济方式和手段的便捷性,由行政机关作为原告,针对环境侵权者、致害者提起的民事诉讼。

2020年12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接举报并查处,张某组织同伙多次在长江监利段、石首段、岳阳段等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4次,造成成鱼损失9300公斤,推算幼鱼损失867万尾。根据评估,共需生态修复费用35.93万元。

该案刑事部分审结完毕后,11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中,张某等8人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费进行了赔付。对不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王某、丁某、李某等3人,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判令3人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2.78万元。

4月2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考虑到部分赔偿义务人家庭生活困难、赔偿能力有限,如果“一刀切”作出判决,将不利于后续执行,不利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由此,法官倾力调解,积极引入“现金赔偿 劳务代偿”创新方式,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即赔付了自己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费500元,王某、丁某分别赔付1万元、2万元生态修复费后,剩余部分将由2人以参加长江大堤巡堤、湖垸巡湖等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生态损害费用。

为确保劳务代偿措施后续落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目标,沙市区人民法院还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与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相关村居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保障的工作机制,以跨部门联动发力的环境治理“组合拳”,营造惩罚与预防并重的共同治理环境。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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