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一个“快递”电话,129万元“不翼而飞”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淡、张某清开始有预谋地为诈骗集团联系愿意提供银行卡和取款的人。同年12月,张某清把张某檑及张某斌(另案处理)介绍给张某淡,由张某淡负责与张某斌、张某檑进行联系。同年12月19日,张某淡收到诈骗集团需要银行卡的消息后,立即通知张某檑。张某檑遂让陈某提供诈骗所需要的银行卡,陈某便将邱某某(另案处理)事先准备好的多张银行卡卡号通过微信发给张某檑,并逐级传送给诈骗集团。
同日16时许,该电信诈骗集团冒充快递客服人员给被害人吴英(化名)打电话,谎称快递丢失要给予赔偿,然后添加了被害人吴英的微信,并诱导其扫二维码,以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骗取被害人吴英转账支付人民币129.98万元,其中部分款项转账到邱某某事先为诈骗集团提供的银行卡上。钱到账后,张某淡、张某檑、陈某逐级通知邱某某去取钱。邱某某收到指示后,又邀约林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取款。陈某也提供多张银行卡给诈骗集团,并安排徐某某(另案处理)取款。钱款全部取出后,又通过陈某、张某檑、张某清、张某淡逐级上交。
被害人吴英被骗款项中共有28.525万元转入陈某、邱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被邱某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取走。事后,张某淡和张某清共获利1.84万元,张某檑获利2.4万元,陈某获利8000元,林某某获利500元。
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淡、张某清、张某檑、陈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为其提供信用卡,并帮助取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淡、张某清、张某檑、陈某、林某某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檑、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淡、张某清、陈某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淡、张某清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檑、陈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在大家充分享受科技红利的同时,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电信网络诈骗已逐渐成为侵害公民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而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危害十分严重。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淡、张某清、张某檑、陈某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帮助取现,各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但其各自行为都是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为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持卡人如果为了几十或者几百元的小利益把自己的银行卡转卖给其他人使用,不仅影响国家金融安全,也会给自己带来风险隐患。一旦不法分子用收购来的卡片进行诈骗、洗钱或其他违法活动,卡主本人很可能会因为贪占小便宜而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法律释明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