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被触碰 监管部门怠于履职 违法!
洪湖是湖北第一大湖,有着“江汉平原之肾”的美称。它的东西两侧与长江相通,水质直接影响长江生态。在洪湖水域的一处围堤上,建有一处休闲农庄,经营餐饮、住宿,致使部分湖泊原生态自然景观改变,并引起区域景观特征恶性变化。
生态环境遭破坏,但监管部门怠于履责,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荆州中院指定管辖的公益诉讼人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一案。
公益诉讼起诉人称,某公司承包了洪湖4000余亩水面从事休闲旅游经营活动,先后违规修建了宾馆及附属设施5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2000余平方米,还修建有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休闲娱乐设施,在湖面筑坝拦汊,修建了约5公里水泥栏杆围网进行养殖活动,其餐饮及生活污水均直接向洪湖排放。
2019年10月21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洪湖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该局虽督促该公司停止了经营活动,但违法行为人违规建设的楼房、围网养殖架设的水泥杆、铁丝网,侵占湖泊水面架设的玻璃栈道,修建的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娱乐设施等构筑物仍然存在。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具备履职条件的情况下,未对涉案的四个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对违建楼房的违法行为已经立案,该公司退垸还湖第二期工程进入施工阶段,且违法建设、架设的设施、构筑物已被有关行政机关拆除。法院遂判决确认被告湖北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洪湖市某公司的四个违法行为未履行责令恢复原状的法定职责违法。
今年3月1日起,我国首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案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十四五”规划,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