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银行卡牟利 洪湖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以5000元的价格收购了曾某(另案处理)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5张银行卡和邬某(在逃)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5张银行卡,同时以5000元价格收购了邱某某(另案处理)以自己身份证办理的7张银行卡。后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购买的17张银行卡卖给徐某某(在逃),用于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徐某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中收购曾某的5张银行卡关联5起电信诈骗案件,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94112元;收购邬某的5张银行卡关联2起电信诈骗案件,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30600元;收购邱某某的7张银行卡,关联8起电信诈骗案件,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198006.64元,共计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322718.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收购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徐某有犯罪前科,对其可予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近亲属在被告人的要求下主动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并预缴罚金,对被告人可予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延伸:《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银河网站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 切勿为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故意实施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若银行卡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