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获刑六个月!松滋首例“袭警罪”宣判!
因言语口角与他人发生打斗,还对出警民警拳脚相向,近日,松滋法院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今年3月1日袭警罪入刑以来,松滋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2021年7月,佘某某与朋友彭某某午饭饮酒后,由彭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踏板摩托车载佘某某行驶至纸厂河某店门口,佘某某将手中饮料罐随手往后扔时,砸到后方由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王某某遂开车拦停踏板车与其进行理论。期间,佘某某殴打了王某某,并将其手机摔坏。王某某报警,随后由纸厂河派出所指导员翁某带领该所辅警易某某、卢某赶至现场。佘某某见状情绪激动,对出警民、辅警进行辱骂,拒不配合现场调查处理。为控制事态发展,民警决定将佘某某带回派出所。将佘某某带上警车后,佘某某仍拒不配合,继续对警察辱骂、拉扯,并用拳头击打翁某脸部,辅警易某某制止时,佘某某又踹了易某某一脚,后增援人员赶到,与出警民警一起将佘某某带至纸厂河派出所。
法院判决:被告人佘某某以踢打、拳击等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每一位公民要尊法、懂法、守法,遇到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要积极予以配合,切勿以身试法!
2020年1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针对袭警违法犯罪,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增设了袭警罪,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