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审理的湿地保护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11月5日上午,在《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召开之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组织评审的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武汉发布。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2个,其中,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洪湖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选。
洪湖市某公司于1998年在洪湖自然湿地保护区内筑低堤围堰用于水产养殖,承包围垦水域面积3827.84亩。2000年,该公司在湖内围梗上架设了水泥杆和铁丝网,后又在保护区内四湖总干渠南堤堤坝上建设一栋约5000平方米的四层楼房。2014年至2016年,该公司又在洪湖水面上架设2000余平方米玻璃栈道、长廊,修建水上高尔夫、垂钓亭等娱乐设施及休闲农庄从事旅游经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接向湖中排放。2019年10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就该公司破坏洪湖湿地生态环境问题以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向洪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洪湖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规定的整改期内,洪湖管理局没有完成监督整改职责。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由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对洪湖管理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做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关于确认洪湖管理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洪湖湿地作为国际重要湿地、洪湖自然保护区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环境地位。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常常出现监管职责交叉、管理权限不明的情况,导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出现真空。该案中,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厘清了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明确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和违法行为,为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合法合理履行监管职责,开展退垸还湖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工作提供了法治支撑,也为解决湿地保护中普遍存在的久拖不决影响重大的疑难问题提供了鲜活方案,助推洪湖再现“春涨一蒿添水面”的生态美景。
荆州湿地资源丰富,共有天然、人工湿地60万公顷,约占全省湿地面积38.4%。近年来,荆州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的司法责任,健全完善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各类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纠纷,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全过程各方面,通过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