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荆州区法院川店人民法庭成功执结一起历时三年涉1.95亩农田的侵权纠纷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民权。
1999年,丁某将房屋和6.2亩责任田卖给袁某,同时一并交付给袁某的还有一口堰塘。因他人鱼塘清淤,将泥土填进该堰塘,形成了案涉的1.95亩农田。然而,这1.95亩农田在2016年之前尚未进行登记,属于集体所有。且袁某一直在外务工,该农田实际由向某在耕种。
2016年进行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将该农田发包给向某,向某已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袁某亦未申请承包案涉土地。袁某回村后将该农田开挖用于养殖龙虾,向某为此将袁某诉至法院。
川店法庭受理此案后,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2019年,荆州区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袁某向原告向某返还侵占的1.95亩农田,并恢复到农田耕种状态。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袁某仍未履行返还农田的义务。
2020年5月,向某向荆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川店法庭主动联系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村支部书记、治调主任,先后多次共同上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今年3月11日,终于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袁某仍未自觉履行。
4月22日,川店法庭庭长张荣在村委会的支持配合下,再次组织向某与袁某进行调解,经过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终于打开了袁某的心结,在支部书记的见证下,袁某当场将农田交付给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