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起纠纷 公正判决促和谐
推进城市建设,拆迁不可避免,因拆迁补偿而产生的财产分割、继承等纠纷案件也明显增加。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关于遗产继承如何分配的问题,下面小编一起带大家来了解。
案情简介
甲某(化名)系被继承人张某(化名)之子,乙某(化名)、丙某(化名)系被继承人张某的父亲和母亲。张某与丈夫享有一套还迁房。2017年,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的丈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对其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均作出了判决,并载明还迁房面积为169.27平方米(尚在建设中),由张某分得60%的份额,其丈夫分得40%的份额。
2018年10月8日,张某不幸去世。甲某认为对母亲60%份额的还迁房享有继承权。乙某、丙某则认为,还迁房跟甲某没有关系,张某离婚前所建四间平房虽为男方家庭出资,但是却是在拆除张某娘家原有祖业房屋后在该宅基地上修建的,应属乙某几个兄弟的财产,双方各执己见。甲某遂诉至荆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上述还迁房60%的份额享有继承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法院原判决,应确定张某的还迁房份额为6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现张某已去世,还迁房60%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被告辩称还迁房属于乙某几个兄弟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张某去世后,原告作为张某的子女,被告作为张某的父母,原被告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因此,原告、二被告均各自继承张某所享有的还迁房60%份额的三分之一。
为此,法院判决张某与某单位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置换面积为169.27平方米的还迁房的60%属于张某的遗产,由原告甲某、被告乙某、丙某各继承三分之一,即该还迁房原告甲某、被告乙某、丙某各享有20%的份额。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官提醒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张某在生前未采用遗嘱、协议等方式确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确定继承人,子女与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该案中甲某、乙某、丙某按照同等份额继承遗产。
法治社会,人人都应知晓家事法律常识,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把家事这本经念好,同时也应厚植家庭美德,情理并重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尽量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影响家庭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