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还能共同居住在原有住宅吗?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来自农村,双方均同意调解离婚,但对双方共建的农村住房无法分割,且均要求离婚后在共有住宅里居住,从而产生一系列纠纷。近日,监利法院周老法庭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实现案结事了。
今年9月,周老法庭开庭审理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此之前文某已两次来法庭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庭审中,杨某表示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愿意与文某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调解,周老法庭遂休庭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是均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资建造的一间三层农村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不同意依法分割,坚持要求由自己居住。
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周老法庭了解到双方的婚生子杨某某已成年,目前在外务工,无需父母抚养;二人共有的农村住宅没有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也无法变卖,夫妻双方均不要产权,但坚持要留在房子里居住。因双方在家经常发生争吵,杨某某也长期未与其父母联系,现在夫妻双方都迫切希望儿子能尽快回家,帮助他们解决矛盾纠纷。
基于这个特殊原因,周老法庭联系了杨某某,并告知其父母意欲离婚,但均不愿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屋,希望他能参与调解。经过法庭和杨某某共同参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将该房屋产权赠与儿子,目前暂时由双方各自居住一层,互不干涉,待儿子回来后,再由儿子决定双方是否继续居住。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