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银河网站

监利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作者: 周黎 张豹    发布时间:2022-04-26  访问次数:345

近日,监利市人民法院朱河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针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缺失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该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陈某与张某于2017年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之子由陈某抚养。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由于沟通不顺等原因产生误解怨气,长期处于互不联系、相互埋怨的状态,张某亦未再对婚生子进行探视。后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小孩抚养费。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经与双方及原告父母交谈,敏锐发现双方的心结所在。得知双方均愿意就小孩抚养及探视问题进行调解,承办法官便多次组织二人沟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线上调解方式签订了调解协议,张某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陈某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并各自签订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调查认为,陈某与张某的小孩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的关心陪伴;而陈某与张某离婚且正式分居后,因误解和成见互不联系、沟通,导致张某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对于二人行为的不当之处,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在与双方进行沟通、宣传讲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令后,承办法官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作出如下裁定:双方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张某应多关心小孩身心发展状况,积极回应小孩的情感需求;陈某应积极引导小孩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不得以不合理要求对张某行使探望权加以限制。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有利于依法纠正父母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家庭教育令以司法强制力维护儿童权益、保证孩子健康快乐成长,推动家庭发挥立德树人的“第一所学校”作用,有利于发挥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符合人民群众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的新要求、新期待。


文章出处: 监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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