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顺手牵“牛”不悔改,故伎重演终获刑
近日,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一男子实施盗窃黄牛2起,共计价值2.88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2017年被告人周某也曾因盗窃黄牛被判处刑罚,此次故伎重演再次受到法律严惩。
2019年12月24日8时许,周某欲盗窃黄牛,遂到荆州市沙市区物流市场,以拖自家放养的黄牛卖掉为由租用谢某某的货车(车牌号:鄂xxxxxx)来到松滋市某镇的河堤上,周某独自一人走到松滋市某收购站附近河堤上,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养此处的4头黄牛中的1头重约1000斤的枣红色母黄牛牵回河堤装车,以7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了荆州市荆州开发区镇xx交易市场的养殖场老板薛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谢某某800元运费。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1.8万元。目前赃物去向尚未查实。
2019年12月28日7时许,周某欲盗窃黄牛,遂以同样的方式租用谢某某的货车来到松滋市xx镇附近的河堤上,周某独自一人前往堤外,将被害人许某放养此处的4头黄牛中的1头重约600斤的红色母黄牛牵回河堤装车,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养殖场老板薛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谢某某800元运费。经鉴定,被盗黄牛价值1.08万元。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温馨提醒:在野外或者山头放养耕牛,农户应加强防范,提高警觉性,互相照应、互相提醒,抓好安全防范,切实保护好自身财物,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同时也希望有关 部门加强对屠宰市场的规范管理,对耕牛的来源做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避免耕牛盗窃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