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逃避债务 离婚财产协议依法被撤销!
甲某(化名)借款给乙某(化名),没想到乙某不仅到期不还款,而且还在协议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了妻子丙某(化名)。甲某起诉乙某偿还借款虽胜了官司,但法院在执行中却一无所获。2020年年初,甲某再次提起诉讼。甲某与乙某、丙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依法判决撤销乙某、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让债权人甲某终于看到了希望。
被告乙某与被告丙某于1985年4月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初,原告甲某向他人借款50万元给被告乙某周转,另外原告实际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折价20万元被乙某用于抵债,被告乙某承诺于2017年10月还清,但到期未还。2018年10月,被告乙某与被告丙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载明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协议:门面房一套、英菲迪尼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女双方个人名下如有债权和债务以各自享有和承担为原则。
2019年,原告甲某因被告乙某未偿还借款诉至荆州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由乙某偿还甲某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因乙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甲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乙某、丙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定。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丙某与乙某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在原告甲某的债权成立之后,乙某在对外负有债务且未按期偿还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及车辆分配给丙某所有,乙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份额放弃,财产分割明显不合理,已对债权人甲某造成损害。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丙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门面房一套和英菲迪尼汽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丙某不服,提出上诉,荆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法官提醒
该案中,丙某与乙某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在原告甲某的债权成立之后,虽然离婚时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方式,将属于乙某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转移到自己的名下,但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条款。所以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财产分割一定要合法有效,更不要规避双方的债务。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社会中仍然有不少人不守诚信,企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而逃避债务,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行为于法相悖、于理不容。在此,提醒广大公民,交友应慎重,借钱要当心,防止义气用事而遭受财产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