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年5月4日,该行向朱某某发放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同年5月11日,朱某某开始持卡取现和消费,截至2013年8月7日,共透支本金68196元,但迟迟未还款。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发短信、打电话催收,朱某某仍未归还,并更换银河网站的联系方式逃匿,逃避银行催收。2019年6月22日,朱某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检察机关以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12万元,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律释明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法官提醒
信用卡在我国快速发展,持卡人数量与日俱增,给持卡人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消费风险不容忽视。在此提醒广大手持信用卡的朋友,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适度、理性消费,切勿心怀用钱不还的念头,最终恶意透支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