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皖法院同心护企促执行
7月底,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和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顺利执行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建机)执行到位货款93.7万元。
原告江汉建机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9月10日经荆州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告应偿还原告货款101万余元,之后被告分期偿还了21万余元,2016年3月江汉建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江汉建机与被告淮南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某(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6月12经荆州区法院判决,由被告淮南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0.25万元及违约金,被告范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自觉履行,2019年10月江汉建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高西饶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耐心细致释法明理,但不见成效。2016年以来,荆州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万卫军与高西饶先后4次奔赴安徽深入开展执行工作,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关设备,向房产等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克服重重困难,通过协调处置设备、扣划存款为申请执行人江汉建机执行到位货款26.4万余元。
因被执行人有二套房屋先期在银行作了贷款抵押,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在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发现荆州区法院曾向房管部门下达首封协助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对以上抵押房屋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先后发函荆州区法院,商请将两案财产处置权移送其执行。荆州区法院分别与上述法院沟通协调,在释明依法保护荆州区法院受理案件受偿权的基础上,发函同意移交不动产处置权。通过外地法院的不懈努力,成功将抵押房屋依法处理。近段时间,上述两个法院先后打来房屋变卖款27万余元和66.7万余元。
“此案的顺利推进并取得如此成效,是区法院执行干警心系企业奋力攻坚的结果,也是外地法院携手相助公正司法的写照,公司感谢法院的支持!”江汉建机法务部负责人在办理领款手续时十分感激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