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景区入园预约提成,泄露、买卖个人信息被判刑!
2020年10月,罗某为获取湖北省钟祥市某景区入园预约提成,联系董某帮忙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董某便联系他人在网上以每条0.7元的价格购买了11521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提供给罗某,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400元。后罗某又联系在荆门市某公司上班的王某帮忙,王某便从该公司内部非法获取165条公民个人信息和5298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提供给罗某。罗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预约湖北省钟祥市某景点入园,非法获利人民币26777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王某分别于2021年4月1日、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9月1日,荆州区检察院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罗某、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罗某、王某有从轻从宽处理情形,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董某违法所得2400元、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2677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的u盘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三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身处信息化时代中,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稍有不慎,便会面临诸多困扰,如被营销短信困扰,或陷入网络电信诈骗等。上述案件中,三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对个人、社会都带来不良的影响,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他人隐私,违法提供、出售、泄露、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要负法律责任,严重者涉嫌犯罪的,将会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