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自制爆炸物报复他人 判刑!-银河网站

女子自制爆炸物报复他人 判刑!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0-09-30  访问次数:432

2019年9月,被告人甲某(女)因感情问题与乙某发生纠纷,并遭到乙某妻子丙某的父母的殴打。为了报复丙某的父母,甲某在超市内购买了烟花爆竹,根据网上教程自制了一个爆炸物,还在加油站购买了汽油装在矿泉水瓶里。甲某携带自制的爆炸物、汽油、猎刀、甩棍,驾驶摩托车来到丙某家门口,电话联系丙某说要给其送礼物。之后,丙某及朋友丁某等人在家门口与甲某见面交谈。甲某见丁某打电话报警,便开始逃离,丙某、丁某等人在后追赶,在大马路上将甲某拦住。甲某随即用打火机将携带的爆炸物引爆,致自己被炸伤。2019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甲某犯爆炸罪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因感情纠纷,采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甲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被告人甲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该案中,被告人甲某在遭遇感情纠纷时,未通过正当途径进行解决,而是在公众场合采取爆炸这种危险的方法来报复他人,其主观上虽然是指向特定的人,客观上却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面对生活繁杂琐事,要淡然宽怀看春秋,出现心结与矛盾时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方法解决,切勿一时“怒发冲冠”,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与不良后果,自酿苦果,悔恨终生。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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