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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坐牢又赔钱 非法采砂害人害己

作者: 雷敏    发布时间:2021-06-07  访问次数:447

【案情】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1人合伙无证在禁采区采砂,既被追究刑责,又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一起案件牵出一连串案件。

2018年12月,向某(另案处理)联系甘某购砂,后甘某串通联系杨某、熊某某为向某的“吉兴xx”号船采砂。熊某某在长江荆州盐卡港附近,使用吸砂船非法开采长江江砂约2600吨,甘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砂销售给向某。

公安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熊某某、甘某、屈某等21人交叉结伙,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荆州市长江禁采区内非法采砂,并销售给他人,共计作案16次,非法采砂48438.2吨。被告人龙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售卖的江砂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一个行为侵犯多项法益。

非法采矿触犯刑法。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熊某某、甘某、屈某等21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违法在长江禁采区内采砂并销售,其中4人情节特别严重,余下1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明知他人售卖的江砂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23名被告人十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法院经审理认为,21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影响长江防洪安全,影响非法采砂河段的通航能力及通航安全,对水环境及水生态存在影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非法采砂的21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994352.61元,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环境损害专家咨询费用22500元。

【延伸】

近几年,随着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深入人心,全国各地不断出台政策,大力整治非法采砂,轻者关停罚款,重者对经营者判刑。大部分人都知道非法采砂有悖于绿色发展的宗旨,那么您知道它具体的危害都有哪些吗?

一、非法采砂影响防洪安全

在河道过量采砂,致使河床严重下切,深槽迫岸,急流割脚,造成险堤险段;临近堤岸采砂,使深泓贴岸,堤身相对高度加大,岸坡变陡,易引起堤岸坍塌,危及堤防安全;靠近河堤采砂,使堤基透水层外露,造成汛期高水位,容易出现翻沙鼓水险情;靠近涵闸、泵站、扩岸工程等水利工程附近开采河砂,严重威胁这些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防洪功能;采砂遗留的弃渣堆体,成为新的河道障碍物,影响河道排洪防洪,容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

二、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

非法采砂船以柴油为动力,造成水体石油类污染急剧增加;另一方面,采砂人员排放的生活废弃物、垃圾,也严重污染水体。采砂作业还造成周边水体浑浊、透明度降低、硫酸盐浓度和ph值升高,对鱼、虾、蟹等水生动物造成不可估量影响。此外,一些河流和湖泊还是周边城市的主要饮用水取水口,非法采砂导致的水污染直接威胁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

三、非法采砂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

过度采挖河砂造成河床涮深,容易造成桥梁基础外露,甚至造成桥梁崩塌;在航道内乱采乱挖河砂,破坏了航道的自然形态,改变了航道两岸固有的河势,使本来比较好的航道变得复杂,终使通航受阻;采砂船打失航标,占据锚地,干扰助航设施的正常运用,影响航道正常维护;采砂船挤占航道,易发生事故。

四、非法采砂易造成危险

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容易诱发游泳人的溺水事件;不按规定擅自在中午、晚上进行采砂作业,影响附近居民的休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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